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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04 15:17:16来源: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阅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并举、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校园安全管理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任务,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和稳定。
    2、落实保卫组织、保卫人员、经费等保障事项。
    3、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
    4、就治安保卫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5、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学院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内保条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院秩序和稳定,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2、指导、督促分院、处室系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及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加强对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按照北区、东区、西区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全面完成保卫工作任务。
    5、履行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组织分院、处室系签订综治、消防责任书,督促分院、处室系及直属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及管理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综治和消防工作。
    6、做好全院范围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处理学院国家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
    7、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学院内部和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经常分析学院治安状况,向学院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学生中的违纪事件和民事纠纷的调解。
    9、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10、搞好本单位常住、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办理学生户籍、出入证、治安管理卡和师生身份证。
    11、完成院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师生员工要讲究文明,行为规范,着装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杂物,禁止赤背、穿拖鞋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条要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禁止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破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校园内严禁外来商贩摆摊设点或叫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校园公共场所禁止遛逗宠物,校园湖面禁止游泳、游船、钓鱼、网鱼等活动。
    第十一条校园内禁止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二条校园内严禁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含学生宿舍)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园禁止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黄、赌、毒”活动,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征询保卫处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张贴广告宣传品、印刷品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张贴在学校指定的位置,禁止随意在校内张贴、涂画标语、广告、海报、启事等。
    第十六条准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慢行礼让行人,禁止鸣笛和乱停乱靠。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门卫管理。学院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它证章、证件。
    2、因事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车辆必须进行询问检查登记,并凭证放行。对可疑人员、物品、车辆,门卫有权采取扣留措施,并立即向保卫处领导报告。
    3、严禁外来商贩、麻木、的士和闲杂人员在校门口逗留,对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门卫有权制止或扣留,并依法处理。
    4、骑自行车进出门岗应自觉下车通过,其它车辆应慢行通过。对在校门抽烟、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门卫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5、门卫神圣不可侵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
    第十八条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保卫处应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实行24小时昼夜间巡逻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治安问题。
    3、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保卫处要及时赶赴现场,依职权进行处理,有关单位(部门)应派人协助。
    第十九条消防管理。保卫处是学院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在保卫处的监督与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消防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制度;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5、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7、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和责任;
    8、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法规、交通常识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1、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2、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3、摩托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排列有序并上锁,禁止随意停放车辆。
    4、骑自行车下坡时应下车推行,防止出现事故。
    第二十一条暂住人口管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聘用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和教育,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聘用临时务工人员,应仔细核对其身份,详细登记其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用工单位应主动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2、学院建筑工地上的工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并统一造册报保卫处登记。
    3、探亲访友的临时暂住人口,相关人员应主动到保卫处登记,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到保卫处销案。
    4、学院保卫处负责对全院的暂住人口进行清查,凡查出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露天财产和场所管理。由其主管单位(部门)和保卫处负责,包括花草树木、路灯、喷泉、体育设施、室外消防设施等。主管单位(部门)应经常检查露天财产和场所的完好情况,保卫处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训楼、计算机中心、数控中心、学生公寓、配电房、锅炉房等,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1、重点要害部位应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打印上墙。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3、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安排留守人员昼夜值班。
    4、留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如在值班期间发生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礼堂、学术报告厅、浴室、招待所及商业服务场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应执行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管理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1、公寓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卫生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
    2、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炊事活动,禁止乱接、乱搭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学生在宿舍中非法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一经查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由电教中心负责。
    1、电教中心应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加强校园网监控,禁止师生在网上散布、传播不良信息。
    4、加强校园网络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全年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2、对预防和制止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为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集体或有功人员。
    3、对破获案件或查清重大事故做出贡献者。
    4、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敢于大胆检举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应该避免的案件或事故没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和失职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丢失和被盗。
    3、由于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而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见危不救、临阵脱逃,甚至贪生怕死放走犯罪分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园文化生活管理暂行规定
    一、校园文化生活的总原则:以业余为主、院内为主、班级为主,健康活泼,小型多样。
    二、院级大型文体活动由院团委牵头组织,学工处、教务处及各系配合,各班应积极参与。各系组织文体活动,应事先写出活动计划,报院团委审核,学工处批准。班级组织文体活动,应先申请报系团总支审核,院团委批准。
    三、节假日晚自习各班可以在教室组织唱歌、晚会等文艺活动,其余晚自习时间不得占用,以免互相干扰。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上街看电影。
    四、文体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不得占用自习时间,不得占用除星期日以外的晚自习时间。
    五、班级活动以院内为主,凡要求组织学生到校外搞活动的,必须事先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学工处批准,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带队,确保安全。凡要求使用院旗的,应书面申请,报院办公室批准。
    六、不准学生到学院外营业性娱乐场所去唱卡拉OK、打台球、跳舞;不准组织学生去溜冰、玩电子游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