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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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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勤工俭学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0-04-28 16:20:55来源: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阅读数: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协调各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参与学院管理和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由学工处牵头,学工处与后勤总公司联合管理,学生会、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学生勤工助学委员会参与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简称勤工助学办,勤工助学办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无偿服务。
    勤工助学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勤工助学方案,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勤工助学,规范勤工助学行为,协调勤工助学矛盾。
    二、勤工助学的申请与审批
    (一)勤工助学的目的: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树立贫困生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求生本领和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
    (二)勤工助学的对象:在目前勤工助学岗位不充分的情况下,勤工助学的主要对象是特困学生和学习中等级以上,表现良好的贫困生。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三)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院系领导审核、勤工助学办批准并安排岗位。
    (四)审批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勤工助学的审批执行特困生优先、民族学生优先、女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原则,同时还兼顾各单位间的平衡,合理安排。
    三、院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一)每学期初,由后勤总公司、学工处与各部门协商,提供院内勤工俭学的岗位。凡学院工作需要又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如周未影院工作、超市工作、服务部工作、整理图书、记账、校园卫生、微机管理、实验室管理、食堂卫生、宿舍管理、教室卫生、草坪、花木管理等岗位,均可作为勤工助学岗位。
    (二)凡学生可以承担的工作,应主要由学生承担;凡对外发包、租赁的工作,应同时规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三)对于危险性大、劳动强度大、工作责任大、工作时间长岗位,不宜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四、勤工助学的录用与管理
    (一)试用学生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办先安排到用人单位试用。试用期为一周,在试用期内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表现良好、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学期。试用期表现不佳者,不予录用。
    (二)勤工助学协议,应明确规定用工时间、工作职责、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
    (三)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热情为学院和学生服务,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四)安全管理。用人单位要教育学生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学生要遵守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用火用气安全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虚心向老师学习,向师傅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如因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管理、造成伤害事故者本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五、勤工助学的辞职与辞退
    (一)辞职。学生因故提前结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应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接到学生辞职申请后应当批准,并即时结清应付报酬,不得克扣。
    (二)辞退。学生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履行协议规定职责,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两次批评后仍不改正者,可以辞退,并报勤工助学办备案。辞退的学生,半年内,不得重新安排勤工助学。
    六、勤工助学的报酬
    学生劳动报酬随行就市,由勤工助学办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勤工助学协议中明确规定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学生在校内各岗位勤工助学,享受与外聘临时工同等待遇。
    七、校外兼职
    (一)在校学生,可以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在校外兼职。
    (二)申请在校外兼职的学生,应在申请说明任职的单位、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安全程度等,经家长同意,报系审查,学工处批准。
    (三)勤工助学办可在校外联系适合学生兼职的工作,报学工处批准后,安排贫困生到校外兼职。
    (四)校外兼职学生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学生有课程不及格或操行上有不良记录者,不得在校外兼职。
    (六)校外兼职学生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同时在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作息制度,不准占用上课时间不准夜不归宿。
    (七)学生不准在校外兼任下列工作:
    1、不准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如传销等。
    2、不准在娱乐业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工作。
    3、不准在危险性大、劳动强度大的部门从事影响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工作。
    4、不准从事责任大、学生个人能力不能承担其后果的工作。
    5、不准从事主要由夜间完成的工作。
    6、不准到离学校较远的偏辟郊区兼职。
    八、勤工助学纠纷处理
    (一)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发生劳资纠纷,主要由勤工助学办协商解决。
    (二)勤工助学办协商解决有困难的,由学工处组织用人单位领导、学生所在院系领导、班主任和矛盾双方进行调解。
    (三)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严重违纪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发生侵权等违法行为者,按有关法规处理。